重庆铜梁科技企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铜梁科技企业孵化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企业孵化的管理工作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中心的主管部门为铜梁县科学技术委员会,具体实施单位为铜梁县生产力促进中心。
第三条 进驻中心的科技企业(项目)享受国家、市及县的优惠政策外,同时享受《重庆铜梁科技企业孵化中心优惠政策》。
第二章 孵化服务
第四条 企业入驻服务:
(一)受理企业入驻咨询及申请;
(二)协助企业办理科技经营证书;
(三)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、变更、年检咨询;
(四)协助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年检、变更咨询;
(五)办理企业入驻手续以及签订孵化协议。
第五条 科技中介服务:
(一)中心委托有关机构为企业提供金融、法律、会计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中介咨询服务;
(二)利用各种机会协助孵化企业开拓市场,协助企业寻找合作伙伴或科技风险投资伙伴;
(三)协助企业宣传科技产品,组织企业参加高交会、军博会等各种展览,提供各类专业展销会信息;
(四)组织企业合作与交流,协助企业举办项目推介会,组织基地内企业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。
第六条 科技项目申报服务:
(一)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,比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业项目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—技术转移项目、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等;
(二)协助企业申报重点新产品;
(三)受理铜梁县科技项目申报。
第三章 入孵条件
第七条 申请孵化的企业(项目)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入孵企业基本条件:符合铜梁县产业发展规划,产权清晰、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、运行机制好;
(二)入孵项目基本条件:属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,能耗低、无环境污染,有自主知识产权,可提供完整的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,有创新内容和良好的产业化前景;
(三)个人创业基本条件:有团队精神、创新精神、敬业精神及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第八条 申请孵化企业(项目)应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《重庆铜梁科技企业孵化中心孵化项目审批表》;
(二)个人创办企业的,应具有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(包括身份证、国内外的学历证明、学位证书、职称证书、护照、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留学人员证明等)和个人简历;其他法人单位创办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;
(三)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企业的商业计划书;
(四)项目的技术成果证明资料。
第四章 企业毕业
第九条 企业毕业是指入驻企业符合下列毕业标准,可以独立运作:
(一)产品系自行开发或已买断专利和技术产权,产权明晰,有一个以上高新技术的龙头产品,并已形成批量生产;
(二)高新技术的龙头产品已获得市级及以上重点新产品认定,并进行批量生产,产品质量稳定;
(三)有进一步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和可行的近、中期开发规划;
(四)企业管理达到如下标准:
1、遵照国家公司法和企业章程,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,相关机构的职权得到顺利履行;
2、有较健全的项目、财务、人事、生产、经营、质量及科技等管理制度;
3、企业的业务流程清晰,员工管理规范,公司团队稳定,良性的企业文化基本形成;
4、建立适合本企业发展的科、工、贸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模式。
第十条 企业孵化期期限以《重庆铜梁科技企业孵化中心企业孵化协议》约定为准。孵化期满,原则上企业应该办理毕业手续,因故不能毕业的,入驻企业可以书面提出申请缓留1-2年,经中心同意并报县科委批准后应签订缓留孵化协议,缓留期满,即办理有关终止孵化手续。
孵化期未满,但符合第十三条毕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前办理毕业手续。
第十一条 企业毕业可由企业或中心一方根据企业孵化情况提前向对方提出。企业毕业时,应配合中心按程序办理毕业手续。
第五章 企业退出
第十二条 中心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,可采取强制清退措施:
(一)孵化合同签订后持续三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,经中心督促仍未开始运作的;
(二)孵化期届满,经中心三次书面督促,既未提出续约,也没有给予必要解释的;
(三)企业缓留期满,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终止孵化手续的;
(四)不按规定提交财务报表、经济统计报表累计三次以上,经督促仍不提交的;
(五)严重违反中心的管理规定,或违反国家、市、县有关法律法规,给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;
(六)不服从中心的正常管理工作,情节严重的;
(七)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;
(八)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;
(九)自批准入驻之日起,四个月内未进行办公场地布置、装修,进行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,也未招聘相关工作人员,企业申请实施的项目未实质开展的;
(十)中心认为需要清退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三条 企业退出后,中心与企业签订的各项管理服务协议自动解除,终止管理服务关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铜梁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