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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铜梁科技企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

重庆铜梁科技企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 

第一条  为规范重庆铜梁科技企业孵化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企业孵化的管理工作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中心的主管部门为铜梁县科学技术委员会,具体实施单位为铜梁县生产力促进中心。

第三条  进驻中心的科技企业(项目)享受国家、市及县的优惠政策外,同时享受《重庆铜梁科技企业孵化中心优惠政策》。

 

第二章  孵化服务

 

第四条  企业入驻服务:

(一)受理企业入驻咨询及申请;

(二)协助企业办理科技经营证书;

(三)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、变更、年检咨询;

(四)协助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年检、变更咨询;

(五)办理企业入驻手续以及签订孵化协议。

第五条  科技中介服务:

(一)中心委托有关机构为企业提供金融、法律、会计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中介咨询服务;

(二)利用各种机会协助孵化企业开拓市场,协助企业寻找合作伙伴或科技风险投资伙伴;

(三)协助企业宣传科技产品,组织企业参加高交会、军博会等各种展览,提供各类专业展销会信息;

(四)组织企业合作与交流,协助企业举办项目推介会,组织基地内企业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。

第六条  科技项目申报服务:

(一)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,比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业项目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—技术转移项目、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等;

(二)协助企业申报重点新产品;

(三)受理铜梁县科技项目申报。

 

第三章  入孵条件

 

第七条  申请孵化的企业(项目)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:

(一)入孵企业基本条件:符合铜梁县产业发展规划,产权清晰、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、运行机制好;

(二)入孵项目基本条件:属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,能耗低、无环境污染,有自主知识产权,可提供完整的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,有创新内容和良好的产业化前景;

(三)个人创业基本条件:有团队精神、创新精神、敬业精神及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
第八条  申请孵化企业(项目)应提交下列材料:

(一)《重庆铜梁科技企业孵化中心孵化项目审批表》;

(二)个人创办企业的,应具有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(包括身份证、国内外的学历证明、学位证书、职称证书、护照、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留学人员证明等)和个人简历;其他法人单位创办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;

(三)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企业的商业计划书;

(四)项目的技术成果证明资料。

 

第四章  企业毕业

 

第九条  企业毕业是指入驻企业符合下列毕业标准,可以独立运作:

 (一)产品系自行开发或已买断专利和技术产权,产权明晰,有一个以上高新技术的龙头产品,并已形成批量生产;

 (二)高新技术的龙头产品已获得市级及以上重点新产品认定,并进行批量生产,产品质量稳定;

 (三)有进一步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和可行的近、中期开发规划;

 (四)企业管理达到如下标准:

 1、遵照国家公司法和企业章程,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,相关机构的职权得到顺利履行;

 2、有较健全的项目、财务、人事、生产、经营、质量及科技等管理制度;

 3、企业的业务流程清晰,员工管理规范,公司团队稳定,良性的企业文化基本形成;

4、建立适合本企业发展的科、工、贸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模式。

第十条  企业孵化期期限以《重庆铜梁科技企业孵化中心企业孵化协议》约定为准。孵化期满,原则上企业应该办理毕业手续,因故不能毕业的,入驻企业可以书面提出申请缓留1-2年,经中心同意并报县科委批准后应签订缓留孵化协议,缓留期满,即办理有关终止孵化手续。

孵化期未满,但符合第十三条毕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前办理毕业手续。

第十一条  企业毕业可由企业或中心一方根据企业孵化情况提前向对方提出。企业毕业时,应配合中心按程序办理毕业手续。

 

第五章  企业退出

 

第十二条  中心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,可采取强制清退措施:

(一)孵化合同签订后持续三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,经中心督促仍未开始运作的;

(二)孵化期届满,经中心三次书面督促,既未提出续约,也没有给予必要解释的;

(三)企业缓留期满,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终止孵化手续的;

(四)不按规定提交财务报表、经济统计报表累计三次以上,经督促仍不提交的;

(五)严重违反中心的管理规定,或违反国家、市、县有关法律法规,给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;

(六)不服从中心的正常管理工作,情节严重的;

(七)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;

(八)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;

(九)自批准入驻之日起,四个月内未进行办公场地布置、装修,进行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,也未招聘相关工作人员,企业申请实施的项目未实质开展的;

(十)中心认为需要清退的其他情形。

第十三条  企业退出后,中心与企业签订的各项管理服务协议自动解除,终止管理服务关系。

   

第六章  附则

 

第十四条  本办法由铜梁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 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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